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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六章星河所的股权之争 (第1/4页)
滨江星河律师事务所原股权结构是李庆、何志和李阿蛮各占三分之一。丁山和顾得军入伙后,开始时,经五名合伙人商议,临时把股权份额调整为李庆、何志和李阿蛮各占百分之三十,丁山和顾德军各占百分之五。但过了一段时间之后,新入伙的丁山和顾得军就极为不满起来。 五名合伙人商议决定召开一次股份工作专题会议,讨论解决这个问题。 滨江星河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我现在是单位法定代表人,应该维持原股权份额,建议由李庆和李阿蛮各拿出百分之十股权份额转让给丁山和顾得军同志。”何志振振有词地首先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如果李庆主任和李阿蛮主任各拿出百分之十,加上原来我们分的的百分之五。我们每人只占百分之十五。凭什么我们只占百分之十五?这不是欺负人吗?我们要求五人平均股份!”丁山首先不干了。 “是的,凭啥我们低人一等!必须每人占百分之二十!合伙人首先应该保证股份的平均,才能共同管理好这个所。”顾得军也不让事了,他向何志发出了责问。 “我们要拿出百分之十,而你作为主任为什么一点都不拿出来呢?没有哪条法律规定主任必须占更多的股权份额。”李庆手拍着桌子,怒道。 “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既然我是主任,作为这个所的法定代表人不可能和其他合伙人占有同等股权份额!否则,遇到意见分岐,那如何表决所里重大事务呢?希望你们不能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说话。”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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