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大法官_北宋大法官 第1129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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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宋大法官 第1129节 (第4/7页)

国忠道:“其实我朝律法早就删除部曲、客女、奴婢等称呼,这佃户、部曲名义上也都是良民,但之前就只是表面上,而现在是必须要尊法,其实在《临时法》中没有明确反对家奴契约,但是根据契约法的解释,里面是有等价原则。

    就说以前的那种家奴契约,若遵循等价原则,主人是必须要承担赡养家奴的责任,也就是说不能再轻易赶他们走。

    里面是有具体的解释,他们既然是终身为你服务,你也必须一直对他负责,包括下葬所需费用。

    至于惩罚家奴,规定是仅限于皮rou,如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赔偿是肯定的,可能还会面临刑罚。”

    刘屏道:“以前规定若要处死家奴,是可以向官府申请的,现在怎么办?”

    李国忠道:“现在就必须通过诉讼来解决,但是根据律法规定,下人犯上,是要罪加一等的。”

    又有一个大地主问道:“不知李行首可以给我们怎样的建议。”

    李国忠道:“虽然临时法中有明确说明,之前所签订的家奴契约,都是合法的。

    但我建议各位还是更换雇佣契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关系,否则的话,以后会遇到很多麻烦事,因为以前的契约,写得非常模糊,这对于各位是非常不利的,除非契约上面写得非常清楚,否则的话,公检法就会遵循契约法去判定的。”

    一干地主面面相觑,真是一个头,两个大啊!

    根据法律原则,你修改律法,那你的原因,就不能追溯以前的事。但如果你契约上没有写清楚,出现纠纷的话,那就是你的问题。

    如果契约写明,你可以随时赶他走,临时法虽然不允许,但也管不着,因为这是以前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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