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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50节 (第8/9页)
),但应以债务额为限。 换句话说,即便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行为人索要的赎金数额远远超出了债权债务的数额,那么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就已不再局限于索取债务了,同时又具备了勒索财物的目的,应按照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的法律适用原则来处理,即择一重罪论处,应以绑架罪定罪量刑。 结合上诉法律规定和解释,从本案事实来看,被告人丁全的目的是为了索取债务而非勒索财物,因此构成非法拘禁罪。具体如下: 第一,本案被告人丁全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周旺汽修厂的股权,在被告人丁全未明确表示放弃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周旺将汽修厂的股权转让给了他人,从而导致被告人坚持要求被害人返还已给付的二十万元,这是一般人的正常心理反应。在此情况下,要求未系统学习过法律的被告人准确预见自己的要求可能不会被法律所支持,是不适宜的。 第二,在双方之间存在合同纠纷的情况下,在该纠纷未经法院审理前,双方所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尚未确定。在此情况下判定被告人不能主张返还二十万元款项,同样也是不适宜的。 第三,一般来说,民事行为是当事人的一种意思自治的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即可,法律一般不予干涉。在此情况下,确定本案被告人不能要求被害人返还二十万元,也是不妥的。 本案被告人丁全非法拘禁被害人孙子的行为,本质上的确是出于索取二十万‘债务’的目的,虽然上述债务可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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