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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146节 (第4/8页)
控录像记录,证明被害人是被告人带去酒店的。”女检察员道 “被告人杨旭,你对该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问道。 “没有异议,当天确实是我带她(被害人)去的酒店。她是自愿跟我去的,我没有强迫她。”杨旭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该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问道。 “没有异议,该证据可以证明,当时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清醒的,被害人是自愿跟着被告人出的酒吧,也是自愿跟着被告人进入的酒店房间。从监控录像可以看出,两人偶有亲密举动,酷似情侣。”方轶道。 “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道。 “第二份证据,被告人供述,证明被告人带被害人进酒店的目的就是为了与被害人发生x关系。进入酒店房间后,被告人在被害人强烈反抗的情况下,违背其意愿,采用了暴力手段试图与其发生x关系。”女检察员道。 “被告人杨旭,你对该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当时我以为她不是真的拒绝,是在逗我,所以……”杨旭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该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之前被告人请被害人在酒吧喝酒,随后被害人又自愿跟随被告人到酒店房间,在整个过程中,两人之间有亲密的举动。 随后被害人拒绝与被告人发生关系,被害人的拒绝行为到底是半推半就,欲擒故纵,还是真的拒绝发生关系,辩护人认为存疑。” 方轶的目的很明确,只要是没有证据,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让被害人的行为存疑,至少让法官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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