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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46节 (第3/8页)
二、被告人的数个行为之间属于法条竞合中的交叉竞合 本案中,被告人赵长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既构成招摇撞骗罪,又构成诈骗罪。诈骗罪不能全包含招摇撞骗罪。由此导致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形成交叉重叠关系的法条竞合,即交叉竞合。 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赵长光所骗的财物数额(五千元)仅仅达到了诈骗罪的起刑点,在法条竞合(交叉竞合)的情况下应择一重罪适用,所以本案应按招摇撞骗罪定罪。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判决前的同种数罪不适用数罪并罚,所以本案不具有数罪并罚的理由和必要。完毕。”方轶道。 ……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被告赵长光冒充人民法院法官,骗得他人信任后,多次骗取他人钱财以及其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其中被告人赵长光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又触犯了《刑法》中的诈骗罪的规定,但属法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 因被告人赵长光骗取的财物数额相对较少,以诈骗罪处刑较轻,故应以招摇撞骗罪一罪进行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 被告人赵长光曾因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赵长光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审判长当庭宣判道。 听到宣判结果后,赵长光一怔,又是四年,不知道这次会不会被关进上次那座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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