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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158节 (第1/9页)
被告人周月娥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向数条丝瓜中注射农药,其毒性有限,被害人汪秀琴因食用存在农药的丝瓜中毒,进而诱发其自身患有的糖尿病,引起高渗性昏迷低钾综合症。 而在送医院急救过程中,县医院诊断不准,贻误了最佳的救治时机,所以我认为被告人的投毒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并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害人的死亡应由县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赵律师话音落下后,一个高个子戴眼镜的男律师站了起来,接过话筒道:“我是华律师团队的邢斌律师,刚才听了赵律师的发言,我想说下我的想法。 被害人汪秀琴系因农药中毒,进而诱发的高渗性昏迷低钾血症,我认为没有被告人的投毒行为在前,就不会发生被害人汪秀琴的死亡结果。 因此,被告人的投毒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随后又有几位律师发言,阐述了自己的意见。 方轶听着众人的发言,心里明白,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将对被告人的量刑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可以说决定着被告人的生死。这也是赵律师将该问题抛出来,首先进行讨论的原因所在。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被告人应当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的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即投放危险物质罪(结果加重犯)和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想象竞合,依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就应当对被告人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度内,适用刑罚。大概率会被判处死定! 相反,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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