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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83节 (第3/8页)
确、具体的规定。 仅在《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适用死缓。这一规定太过于模糊,弹性也很大,由此造成各地、各级司法机关对死缓制度的执行存在一些不同认识,造成适用上的不统一。 我推测,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可能就是对被告人是否属于‘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情形,与一审法院持不同看法导致的。”方轶想了想,说道。 “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我是指: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适用死缓。我抄袭下,到时候在法庭上也好有的说。”周颖笑嘻嘻道。 “不用这么直白吧!我说的不一定对,法院也不一定会采纳,你可要参考适用哈。”方轶很官方的说了一句。 “您放心,肯定参考适用。作为辩护人我总得做点什么。”周颖笑的双眼成了月牙。 “哎!送佛送到西,好吧,我说下我的理解。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对被告人杨荣伟适用死刑(死缓),主要考虑的是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危害特别严重。换句话说,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重伤的后果。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害人龚静燕的法医鉴定书显示:龚静燕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为重伤;上肢多处皮肤及软组织裂伤、大量失血,致失血性休克,损伤程度为重伤;面部多处皮肤裂伤,有六条线状疤痕,不属重伤。鉴定结论为重伤。 一审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提交的该份证据,认定了龚静燕的损伤程度。 但是,根据你从省高院阅卷带回的案卷材料,检察院再次对龚静燕的头面部损伤所致疤痕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为:龚静燕的头面部的损伤致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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