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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章张巧儿侵权案一审 (第3/4页)
钻见实在也挤不出什么油水了,便故作爽快地说。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九点,在临海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由郭亚萍独任审理张巧儿诉临海老公鸡酒店有限公司、临海县人民医院侵权纠纷一案正在开庭。 …… “张巧儿是在为第一被告临海大公鸡酒店有限公司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正是因为张巧儿在为第一被告刺探偷录证据过程中,被人诬陷,才导致精神抑郁,住院接受治疗的。在治疗过程中因第二被告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又受到伤害,二被告必须为此埋单。”作为原告张巧儿的代理人陈兵辩道。 “原告为我方工作,我方已支付了报酬。被告因涉嫌盗窃案外人物品而产生思想负担,导致精神抑郁,在此治疗过程中,遭人暗算,这与被告无关。被告凭什么为此埋单?”第一被告临海老公鸡酒店公司的代理人王大发也毫不退让。 “我院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的职责,目前侵权人尚不明确,犯罪嫌人员到底是否为原告的关系人尚不明确,判我院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临海县人民医院代理人季东明也辩道。 “原告针对第二被告答辨意见,发表补充辩论意见。”郭庭长提醒了一句原告的代理人陈兵。 “院方能轻易地让一个犯罪分子,如入无人之境,进入院内,而且从容地换掉药水,给原告注入催眠之药水,为次日下毒创造了机会,而次日晨,犯罪分子从容进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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