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第二百零三章实中工程款案的一审判决和张大 (第2/4页)
?”孙兵向被告发问道。 “照原告的说法,当时工程已经完工了,不可能写一张欠材料款的欠条,这充分说明欠条上的二十万元是当时尚欠的工程款,而不是材料费。”阿蛮答道。 “报告庭长,我刚才说错了,应该是开工前写的欠条!”张学房举手发言道。 “鉴于你前后陈述矛盾,你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你现在说的话是事实,否则,本庭将不予采信你的观点。”孙兵道。 “能否申请鉴定欠条书写时间?”马春在庭下小声地问张学房,张学房无奈地摇了摇头。 “双方是否有新的证据或辩论意见?”孙兵问。 在双方均回答没有后,孙兵宣判道:“综合欠条落款时间、张学房的陈述和施工合同的具体约定,本院认为,欠条书写时间应于工程完工之后,其所载内容应为工程款。但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具备付款条件。被告提出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张学房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临海县实验中学给付工程修复费用人民币三十七万元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反诉费一万五千元由张学房承担。闭庭!”孙兵敲响了法槌! “这样的判决,我不服!我要上诉,我要上诉!”张学房大声地嚷嚷着。 “这些话,就和你的律师说吧!”孙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