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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五章刘翠兰伤害案一审之二 (第2/4页)
刘翠兰的不当行为,公安机关认为我在村里干了十多年了,应该知道身后有石头,还用肩顶刘翠兰,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刘学岭说。 “那你作为支部书记,你感觉你们村都对这次事故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孙兵有些谨慎地问了一句。 “平心而论,村里更没有责任。因为刘翠他并不是走路不小心撞到了石头上。而且那块石头它也不在路上……”刘学岭还想继续说下去,被孙兵挥手打断了。 …… “刚才在休庭期间,合议庭做了合议。经过合议庭合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牛二见明知刘翠兰身后有危险物的存在,却用力推搡刘翠兰,造成刘翠兰受伤且构成残疾。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构成重伤。其辩护人关于其没有实施犯罪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信。第二被告刘学岭对刘翠兰伤害后果有过错,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原告诉求中的残疾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现判决如下: 一、牛二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牛二见赔偿刘翠兰人民币八万元;由刘学岭赔偿刘翠兰人民币三万元。 三、驳回刘翠兰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人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就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上诉于云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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