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大法官 第1107节 (第7/7页)
试想一下,检察院在上诉时,询问司马学士,张三可是你举荐的?司马学士回答是,然后检控官就说,好吧,那你也犯了贪污罪。诸位难道不觉得这很怪吗? 而且有可能让检察院以此为由罗织罪名,大兴牢狱,这是断不可取的。” 司马光点点头道:“这倒也是,这条规定,跟公检法匹配不上。” 旧司法中,可以这么干,但是公检法不能这么干,因为这破坏公检法的制度和法制之法的理念。 富弼问道:“行政规定和司法规定有何区别?” 张斐道:“行政规定主要面对的是官员,讲究的是不能不理,但审理制度相对比较宽松,不需要强调证据,但惩罚也是非常轻的,最多就是解除职务,而司法是面对所有人,讲究的不告不理,审理制度相对比较严格。” 富弼稍稍点头,若有所思道:“好一个不能不理,不告不理。而贪污罪行几乎都是涉及到官员,我们可以采用这种方式来修法。” 在坐的人纷纷点头。 以前是不分行政和司法的,因为法律就是用来约束大臣的,如果两分,其实是遵从慎刑思想。 尤其是公器私用罪,这里面是可大可小,比如说,用官烛看家书,这算不算公器私用。 如果算成司法,这问题就大条了。 但如果能够两分的话,就可以细化,同时去强调清廉正直,这样他们就可以将道德约束着重用于行政规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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