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217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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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217节 (第3/9页)

   “下面由上诉人周英琪陈述上诉理由。”审判长道。

    “一审认定我收受赵晓杰的一百八十八万元属于受贿款,我不认可。我为赵晓杰活动升迁的事,是基于我们双方的感情,并费权钱交易。”周英琪道。

    “上诉人的辩护人发表上诉理由。”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周英琪收受赵晓杰一百八十八万元的行为属于受贿,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上诉人周英琪与赵晓杰之间是情人关系,而且已经有了结婚的打算,正是他们之间的这种特殊关系导致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频繁,而且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况。

    按照周英琪与赵晓杰的计划,两人在不远的将来要一起生活,成为一家人。有鉴于此,周英琪为赵晓杰的职务升迁进行活动,虽有违纪之嫌,但也属人之常情。

    因此,周英琪收受赵晓杰一百八十八万的行为并不构成受贿。请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完毕。”方轶道。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既有检察院抗诉又有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案件,先由抗诉的公诉人发言,然后是上诉人发言,最后是辩护人发言)

    接下来各方对案件事实的描述与一审时一致,各方没有提交新证据,不再赘述。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周英琪收受赵晓杰和佳月公司给予的款项,共计八百四十八万元,该款项均应属于受贿款。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周英琪虽然与赵晓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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