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律师本色 第150节 (第6/7页)
互殴。辩护人建议对上诉人吕晨判处缓刑。完毕。”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正当防卫成立的要件之一,即防卫行为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不法侵害被制止后不能继续实施防卫行为。 而上诉人吕晨持刀连续刺扎被害人胸部数刀,在被害人逃走后还对其进行追打,故吕晨具有明显伤害他人的故意,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完毕。”男检察员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我们认为,吕晨在酒吧与洪方舟发生矛盾后,返回车内取弹簧刀带在身上,然后回到酒吧,其行为有明显的伤害他人的意图。其后,吕晨等人与受洪方舟指使的邹明龙等人发生冲突,吕晨拔刀刺扎被害人邹明龙,其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应为互殴。所以吕晨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男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第342章 大脑处于断线状态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上诉人吕晨预先携带刀具,是在察觉到洪方舟可能对其侵害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防卫准备。上诉人吕晨只有防卫的意图,而无伤害他人的故意,其预先携带防范性工具,在遭遇不法侵害时使用该工具展开防卫的行为,仍成立正当防卫。具体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吕晨携带刀具,其目的也是为了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