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221节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律师本色 第221节 (第2/8页)

英在抢夺过程中未使用暴力,且系未遂。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请法院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达英十五年有期徒刑。”方轶道。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觉得有必要让双方再深入的发表下辩护意见,目前双方的辩护意见太过于肤浅,不利于合议庭评议案件。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我们发表一下两点意见:

    一、本案涉及抢劫数额巨大和抢劫银行两个情节,应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八种需要从重处罚的情节,抢劫数额巨大和抢劫银行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要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抢劫罪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暴力型财产犯罪,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应适用死刑,以达到震慑犯罪分子的效果。

    二、加重型抢劫罪不存在未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们认为,抢劫罪分为普通型抢劫罪(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部分)与加重型抢劫罪(即具有八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部分)。

    对于普通型抢劫罪应当以是否取得财物来区分犯罪既遂和未遂;对于加重型抢劫罪不应存在未遂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加重处罚情节包括:(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