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163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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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163节 (第4/9页)

楠和车间副主任保管。虽然管理权由车间主任和副主任共同行使,但彭华楠对车间仓库财物的管理权限,并不因存在共同管理人而降低。所以被告人彭华楠应构成职务侵占罪。”方轶道。

    审判长本想就此打住,但见高检察员那意思好像还有话要说,便继续道:“检察员可以继续回应辩护人的意见。”

    “好的,审判长。我们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彭华楠采用了盗窃犯罪中最常用的方式—撬锁,这恰恰说明被告人彭华楠窃取仓库财物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利用职务便利’的范围,进而导致案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所以本案应定性为盗窃罪。”高检察员心中不服,小样吧,我就不信辩不倒你。

    “辩护人可以继续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觉得二人的辩论挺有意思,理不辩不明,辩论的通透了,后面写判决方便。

    “好的,审判长。方才公诉人所说正是本案的特殊之处。

    被告人彭华楠采取了用自己保管的两把钥匙打开大锁,同时撬开另外两把大锁的方式,窃取被害单位科技公司仓库的财物。

    辩护人认为,车间和仓库共有四把锁,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被告人彭华楠利用自身负责保管的两把钥匙打开两把锁,又借助一般盗窃的撬锁方式最终进入仓库窃得财物,看起来好像撬锁行为起了主要作用,但是从整个实施过程来看,被告人彭华楠能够顺利实现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关键还是利用了其作为车间主任的职务便利。

    说的直白点,如果被告人彭华楠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其犯罪行为不可能顺利得逞。因为案发之时车间处于停产状态,非本单位人员进出厂区是被门卫限制的,而恰恰是因为被告人彭华楠曾经担任过车间主任,持有车间和仓库钥匙,在他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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