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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188节 (第10/10页)

让我们消停会儿。

    虽然这么想,但是他表面上却风轻云淡,一点没带出来,庭审中该走的程序一点不能少。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针对被告人向东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我们发表以下意见。

    我们认为,只要是违反了国家对市场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的任何法律法规,就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向东违法接纳未成年人到网吧上网,也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完毕。”周检察员对方轶的辩护意见非常不服气。

    “被告人向东的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面无表情的说道。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检察员的意见实质上是将市场秩序这一刑法分则第 三 章规定的同类客体当作非法经营罪的直接客体。

    如果按照公诉人的解释,则《刑法》分则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即是一九七九年《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刑法》分则第 三 章规定的所有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济管理法律制度的犯罪,都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法条竞合犯。

    很显然,这是不符合一九七九年《刑法》修改取消投机倒把罪的立法本意的,也不符合刑事立法设置罪名、罪状应力求明确性以实现罪刑法定的基本法理。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具体的一项或者几项制度,而不应是笼统的市场管理制度,因此不能以本案被告人向东违反相关管理制度,接纳未成年人到网吧上网为由,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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