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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41节 (第2/8页)
被告人’原则,本案不应认定被告人赵刚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在无法明确的认定被告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下,也就不存在放弃逃逸的行为,只构成主动投案自首。”方轶道。 审判长见检察员似乎还有话要说,便道:“检察员可以继续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针对辩护人的意见及回应,公诉人发表以下意见: 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被告人赵刚驾驶大型货车,在行驶过程中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全责,存在逃离事故现场的情节(也就是肇事后逃逸),应当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同时也应当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法定量刑情形。完毕。”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公诉人的回应,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观点属于对上述解释的错误解读。理由如下: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是针对交通肇事罪定罪的规定。而第三条是专门针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进行的解释,明确排除了公诉人刚才所说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法定加重量刑的情形。 也就是说‘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个行为,不能同时既作为定罪的情节,又作为法定加重量刑的情形,否则将有违刑法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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