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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68节 (第7/8页)
警,才使二被告人的抢劫犯罪未能着手实施。”赵律师道。 “方律师,您这么想?”高律师问道。 “我说下我的意见,供你们参考。 首先我同意赵律师的意见,理由除了刚才赵律师说的那两条外,还有以下两条: 第一,被告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应该属于犯罪预备。就抢劫罪而言,我认为,只有行为人已实施了暴力、威胁等手段索要钱财,才能视为犯罪‘着手’。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未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并非出于自愿。这是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中的犯罪中止的根本区别。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行为或是在可以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着手犯罪。 无论是以上哪种情形,行为人均必须是主观上自愿主动放弃,而不是因外部原因被迫放弃。 在本案中,被告人共同策划抢劫出租车,并准备了刀、绳等作案工具,选定了抢劫目标,并将出租车诱骗至预定地点,但这一切都是为了实施抢劫做准备,尚未着手实施抢劫犯罪,出租车司机也不知道他们要实施抢劫行为。 两被告人未着手实施抢劫,并非是因为他们良心发现,主动放弃犯罪行为,而是由于时机不够成熟。后来因为出租车司机警觉、报案,从而导致了被告人的行为被迫停顿在犯罪的预备阶段。”方轶道。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对出租车司机未造成任何损害,是不是可以争取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赵律师问道。 他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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