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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80节 (第8/10页)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犯罪数额100万元(单位500万元)以上;(2)个人所涉存款对象100人以上(单位500人以上);(3)个人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单位250万元)以上;(4)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从上述规定来看,前三种情形对应‘数额巨大’的认定侧重于犯罪数额和犯罪对象的数量;第四种情形对应‘其他严重情节’,侧重于犯罪危害后果。 而所谓的‘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是指犯罪导致被害人自杀,造成群体性sf,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民愤极大,强烈要求从严处置等情形。 就本案来看,虽然涉案数额有两亿多,但是本案并不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从数额上看本案属于数额巨大。 所以,我认为本案的量刑范围应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针对纯粹因‘数额巨大’而提档处罚的,在司法实践中,可通过退赃等经济手段,在相当程度上修复其犯罪危害,是可以适用缓刑的。 对于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出于对司法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等社会效果的考虑,纵然在三年有期徒刑的起点刑量刑,一般也不会对其适用缓刑。”宋辉解释道。 “本案中,被告人非法吸收的资金达二亿多,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但本案的犯罪数额相对一般案件而言应该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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