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235节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律师本色 第235节 (第2/8页)

,以强行扣押债务人或其亲属的方式,胁迫债务人亲属或债务人履行还债义务,‘以钱换人’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李希斌等人为索要合法债务,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行为即是如此。虽然被告人李希斌等人的非法拘禁行为在形式上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很相似,但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犯罪目的不同,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非法拘禁罪以追索合法债务为目的,以拘禁债务人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

    其次,犯罪目标不同,绑架罪中的被绑架人自身一般都没有什么过错,而且是不特定的人;而非法拘禁罪被绑架人大多自身有一定的过错,即欠债不还,该罪的被绑架人一般只可能是债务人本人或其近亲属。

    本案中,被告人李希斌以索取合法债务为目的,绑架债务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规定,其行为性质应属非法拘禁,而不是绑架。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希斌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不是绑架罪。完毕。”方轶道。

    有了方轶在前面打样,宋律师和王勇参考他的意见,纷纷发表辩护意见。之前三人已经讨论过辩护方案,虽然每个被告人的辩护词有些不同,但是大体方向是一致的。

    ……

    “……请法警把被告人李希斌、邹宇、田毅带上法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上诉人李希斌、邹宇、田毅为追索债务,采取绑架手段,非法拘禁债务人赵东田,使其失去人身自由。李希斌等人为了控制赵东田,多次给其注射冬眠灵,经法医鉴定,没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