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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197节 (第6/8页)
必然影响特殊防卫的成立。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行为人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也可以实施特殊防卫。 本案中,被告人赤手空拳,而被害人手持西瓜刀,在被追砍过程中,被告人的人身安全已经受到了严重威胁,存在被重伤甚至死亡的可能,特殊防卫的意义在于防止严重的人身安全问题的发生,当然不能等到伤害结果出现才能防卫,只要存在严重伤害的可能,被告人就可以针对被害人的攻击行为实施特殊防卫。 案发时被害人手中的西瓜刀被打落,但其并未逃走,反而冲上来想要抢夺棒球棍,如果被害人得手,很可能给被告人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 由此可见,被害人的行为对被告人吴文的人身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威胁,吴文的行为可以构成特殊防卫。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文是针对正在对其人身安全造成极大危险的暴力行为进行的正当防卫,应属无罪。完毕。”方轶回应道。 …… 休庭十分钟,合议庭成员退出了法庭,方轶喝了两口矿泉水后开始收拾桌上的物品。因为旁听的人太多,法警在法庭内转来转去,防止发生意外。 十分钟很快便到了,合议庭成员再次走入法庭,在审判长的要求下,被告人吴文被法警带入了法庭。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吴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判决:吴文无罪。”审判长说完,看向站在下面的吴文。 愣了片刻后,吴文突然留下了泪水,他低下头,双肩耸动,激动的哭了起来。边哭边擦眼泪,大悲之后的大喜,让他有些悲喜过度,心神憔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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