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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53节 (第4/7页)
不能要求普通公众认识到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回到本案,被告人驾驶的无牌照“雷神”牌四轮电动车虽经被鉴定为机动车,但不能证明被告人认识到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在国家未出台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情况下,我们认为,鉴定机构认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超出了其权限范围,不应被法院采信。 另外,被告人购买“雷神”牌电动车后,在使用过程中,未有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其要悬挂号牌、购买保险、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等各项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规定。 被告人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老司机,在他的认知里,其购买的电动车速度慢,行程短,充其量是个大玩具,根本不属于机动车。这也充分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无危险驾驶罪的故意。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被告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请贵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辩护意见发表完毕。”方轶道。 方轶虽然嘴上这么说,但是心里却不这么想,因为从这几年发生的电动自行车和老年代步车交通事故来看,一旦cao作不当或者酒后驾车,电动车发生事故后造成的危害一点不低于机动车。 但是拿人钱财与人消灾,吃着谁就得向着谁,作为一名律师,方轶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双方还有需要补充的辩论意见吗?”胖法官面无表情的问道。 “没有。”双方回复道。 “现在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被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钱连元现在由你向法庭作最后陈述。”胖法官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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