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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131节 (第3/8页)
购房款的去向,只是认定员工在我的授意下一房二卖构成合同诈骗,我认为这是事实不清。另外,我认为我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我没有占有并使用购房款。购房款一直在公司的账上。”邹强道。 “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道。 “邹强,你在指使公司员工出售房产时,当时是否已经知道所出售的房产已经签署了房产买卖合同,已经卖给第三方了?”检察员冷冷的问道。 “知道。”邹强道:“当时公司经营上出现了困难,资金有些短缺,是我让他们一房二卖的。” “一房二卖后,公司是否有能力交房?你们有没有其余房源提供给购房者?”检察员问道。 “没有。我当时是想……”邹强刚想辩解立刻被检察员打断了:“邹强,我们问你什么,你就答什么,不问的不要说明白吗?” “出售房产后,你为什么转让楼盘的全部股权给第三方?”检察员根本不给邹强反应的时间,接着问道。 “这属于经营上的问题,我不想后续再投入资金了,所以将项目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朋友。”邹强道。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检察员道。 “下面由上诉人邹强的辩护人发问。”审判长道。 “邹强,一房二卖所得的购房款都用到了什么地方?”方轶问道。 “购房款都用到支付公司诉讼费、房租、职工工资、偿还债务上了。公司有账可查。一审时公司也提供了相关财务资料。”邹强道。 “你指使员工进行一房二卖的目的是什么?”方轶问道。 “当时公司经营上出了点问题,急需资金,为了应急我才出此下策。”邹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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