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195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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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195节 (第2/9页)

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占有就可以认定被害人有处分行为。所以,处分的对象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占有权。分析如下:

    第一,诈骗罪中处分行为的对象可以是占有权,不一定是所有权。

    正常情况下,所有权人享有处分财物的权利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占有人也享有处分财物的权利。

    比如,行为人冒充失主冒领遗失物的情形中,捡到遗失物的人只是暂时占有遗失物,并不享有所有权,其处分的对象只能是占有权,但是这并不影响行为人诈骗罪的成立。

    第二,所有权人陷入误解,实施的占有转移,也可以成立诈骗罪的处分行为。

    在一般情况下,所有权人陷入误解会自愿处分其持有财物的所有权。但在特殊情形下,所有权人仅仅处分占有权,也可以成立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

    比如,a告诉b他要开画展,想要借b的一幅画作去展览,结果a却背着b将画作出售,然后卷款外逃,所有权人b出借画作时处分的对象仅限于画作的占有权,并非所有权。但a仍然构成诈骗罪。

    第三,行为人完全可以通过被害人对占有权的处分,而形成对财物的所有权的整体侵害。

    本案中,被害人处分的对象仅仅是手机的占有权,并不是所有权。各被害人对手机享有所有权,其可以向上诉人转移财物的所有权,也可以向上诉人转移财物的占有权。

    案发之时,各被害人仅仅向上诉人转移了手机的占有权,但上诉人邹光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被害人财物所有权的完整性。所以,虽然被害人仅仅转移了手机的占有权,但并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二、一审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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