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227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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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227节 (第2/9页)

悼(死者为大,多说一句话,也许能避免出法院后被人拍板砖,旁听席上有不少死者家属,都眼睛跟刀子似的看着呢)。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庄文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周涛是本案的主要证人。在他的证言中虽然没有提及邓刚是如何用哑铃砸被告人庄文婧,又是如何被庄文婧用刀刺中的,但这一情节在庄文婧的供述和证人薛红和赵双的证言中均得到证实,而且物证哑铃上也有被害人的指纹。

    纵观被告人庄文婧的供述和薛红、赵双、周涛的证言,结合现场勘察情况,案发之时,被害人邓刚确实与周涛密谋进入山庄宿舍将薛红拖出,进行报复,并且邓刚企图趁机帮助周涛‘生米做成熟饭’,对薛红图谋不轨。其后,二人共同闯入了宿舍实施计划,企图将薛红拖出山庄,却被被告人庄文婧阻拦。为此,邓刚捡起了地上的哑铃并砸向阻止他们二人行动的庄文婧。

    涉案山庄女员工宿舍,是山庄向内部女员工提供的休息和处理个人隐私事务的住所,未经许可闯入女工宿舍,已经严重侵犯了宿舍内女员工的合法权利。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jianian、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周涛和被害人邓刚在凌晨一时左右闯入女工宿舍后,周涛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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