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兰芳监事(4) (第3/7页)
原定于5号正午12点执行死刑,4号早上将会对董桃花宣读死刑执行书,并将她严格拘束起来放置在单人间固定,防止她自杀。 然而4号早上来宣读执行书的狱警们诧异地发现,原本应该被牢牢拘束在地上的176号犯人居然消失了!同监室的另外两名女死囚不敢撒谎,汇报说是昨天晚上收风锁号后,典狱长将176装入一只巨大的行李箱拉走的。 她们想着有摄像头监控,自己又被锁在地上,对方还是典狱长,也就没有多事。 按照《兰芳监狱法》第六十条规定——对监狱内犯罪的案件,先由监狱进行侦查,待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假如监狱内部无法侦破案件,可以申请刑警侦破。 然而这起犯人失踪案涉及到典狱长,狱内侦查科不敢做主只能层层上报,将问题交给高层解决。 面对同僚们的质问,简素言淡淡一句话便让他们哑口无言,「特级死囚有作证的权利么?」。 是呀,特级女死囚从法律上来说,连人都不是,只能算是一件财产,她们被剥夺了一切权利,自然也包括了作证权利,说的话在正式场合是完全没有任何价值的。 最^^新^^地^^址&039; &65301;&65364;&65302;&65364;&65303;&65364;&65304;&65364;&65294;&8451;&12295;&77; 既然没有人证,那么只能寻找物证了,狱内侦查科查到了监视处,然而技术人员却发现电脑主机被人植入了木马,昨天收风锁号后便将走廊和176所住监室的监控画面替换成了前一天的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